115年度司促字第710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樂台鵬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楊正評
律師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及提出之契約書,積欠聲請人借款者應為案外人周典逸,聲請人應將相對人名稱改為「楊正評律師(即周典逸之
遺產管理人)」。
二、請具體陳明聲請事項(需陳明是否請求相對人於管理被
繼承人周典逸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金額、
督促程序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