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12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有限責任金門縣機關學校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楊肅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大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博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永大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請確認並陳報相對人即債務人是否為「相對人即債務人永大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務人蔡博如」?
四、本件請求聲明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2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應具狀更正。
五、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420,00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六、請具狀陳報蓋有聲請人大小章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