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12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MIRALLES SHIRLEY MENGUITO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聲請狀請求之事實及理由記載「買賣價金合計新臺幣20,880元,然至今僅收到新臺幣10,440元,尚欠餘款新臺幣10,440元……請相對人給付買賣價金尾款新臺幣17,552元予聲請人」等語,
惟依
上開陳述,聲請人請求之金額顯屬有誤。請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17,552元係如何計算?
法律或契約基礎為何?相關證據為何?是否更正請求金額?
二、請釋明請求標的「訴願費用新臺幣1,500元」之法律上基礎為何?金額如何計算?如不能提出,是否撤回該部分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