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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同鑫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詠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IRALLES SHIRLEY MENGUITO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請求之事實及理由記載「買賣價金合計新臺幣20,880元,然至今僅收到新臺幣10,440元,尚欠餘款新臺幣10,440元……請相對人給付買賣價金尾款新臺幣17,552元予聲請人」等語,惟依上開陳述,聲請人請求之金額顯屬有誤。請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17,552元係如何計算?法律或契約基礎為何?相關證據為何?是否更正請求金額?
二、請釋明請求標的「訴願費用新臺幣1,500元」之法律上基礎為何?金額如何計算?如不能提出,是否撤回該部分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