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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16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佩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4,662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緣債務人陳佩伶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起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8%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3.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5年1月25日止即未依約攤還,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94662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違約金。4.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