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26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9,89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279元,及其中新臺幣79,175元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30,822元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