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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4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44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李政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羅家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羅家慈是否為相對人?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來文敘明系爭支票(票號:FA0000000)背書轉讓之事實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