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51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周映嫻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黃建榮即愛瘋機通訊行、傅豪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
可參,又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建榮即愛瘋機通訊行、傅豪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傅豪設籍於臺北市北投區,黃建榮即愛瘋機通訊行設於臺北市內湖區,均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又
黃建榮之戶籍地址設於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