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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7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75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皓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令命之聲請,專屬債務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3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以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未返還簽約金予聲請人,故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賠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聲請狀未表明相對人蔡皓宇之年籍資料,致本院不能確認相對人之身分,亦無法知悉其現登記之居留地址以為合法送達,甚至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故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