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78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蔡嘉汶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之0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6,04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