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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8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84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債務人    周世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1,7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2289元
自民國115年05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840%
002
新臺幣237580元
自民國115年05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340%
003
新臺幣51465元
自民國115年0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610%
004
新臺幣293942元
自民國115年0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880%
005
新臺幣208936元
自民國115年05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附件: 
    緣相對人周世昌於民國114年09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自民國11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5月11日止未受償之利息7587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7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周世昌於民國109年06月05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已結算未受償利息2133元暨費用及違約金4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緣相對人周世昌於民國110年06月24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已結算未受償利息1041元暨費用及違約金19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緣相對人周世昌於民國112年03月24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已結算未受償利息3891元暨費用及違約金1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緣相對人周世昌於民國87年06月0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5月0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68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2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