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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9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94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債務人    曾紀勳(原名曾煥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44,513元,及其中新臺幣1,340,253元,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8583元
自民國115年06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99258元
自民國115年06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2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91662元
自民國115年06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70750元
自民國115年05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曾紀勳於民國103年03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3月12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6月09日止累計779,881元正未給付,其中778,583元為本金;1,29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曾紀勳於民國104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1月21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6月09日止累計199,984元正未給付,其中199,258元為本金;72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曾紀勳於民國104年09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9月09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6月09日止累計292,880元正未給付,其中291,662元為本金;1,21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曾紀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20日止累計71,768元正未給付,其中70,750元為消費款;1,01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