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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9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96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不言美器藝術平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邊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詳列還款協議第一條欠款總額新臺幣為1,415,202之計算式(並說明第一條第3點兩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624,000元及21,048元之款項的名目為何,應該甲方給付予乙方,或是乙方給付予甲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