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3,412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04,079元,及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四、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
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復有明文規定。
五、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理揚新媒體有限公司、王柏元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理揚新媒體有限公司與聲請人簽有一般金流合約書,並以相對人王柏元為連帶
保證人,因相對人理揚新媒體有限公司違約遭萬事達國際組織裁罰,致聲請人受銀行要求繳納罰鍰,且陸續有爭議款及退刷未匯回之款項,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六、查相對人理揚新媒體有限公司已解散,故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查報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該裁定並於115年1月2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曾於115年1月29日陳報請求准予展延補正期限,
復於115年2月12日再次陳報表示已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等資料,
惟查聲請人其後即無再提出補正狀或
陳報狀,
迄今仍未提出前開資料以為補正。
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理揚新媒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部分,尚
難謂已盡釋明之責,該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七、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十、如債權人對第五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