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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8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02號
異  議  人  王柏元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立吉富線上金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
  115年3月6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異議期間業於115年3月30日屆滿,惟異議人遲於115年4月7日始提出異議 ,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