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07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朱柏璋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06,98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79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27,218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7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26,977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170,532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97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