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13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林雅玲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7,193元,及其中新臺幣
94,8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逾期手續費,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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