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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8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13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雅玲  
相  對  人  
債務人    蘇永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7,193元,及其中新臺幣
    94,8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逾期手續費,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表:                                  115年司促字第8136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3,606元
民國115年5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7.64%
002
10元
民國115年5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71%
003
1,757元
民國115年5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1%
004
49,513元
民國115年5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