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17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悅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孟成
蔡辰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098,153元,及自民國
11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1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6,579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