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38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470元,及自民國95年8月3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5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263元,及自民國96年1月22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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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