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939,7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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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附件:
緣
相對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而向
聲請人借貸,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之約定,借款金額分別為517萬元整、1098萬元整及500萬元整(活期融資),借款期間分別自民國(下同)105年1月18日起至130年1月18日止、105年1月18日起至125年1月18日止及一年期(屆期時依原借款期間自動轉期乙次,其後再屆期時,亦同),利率分別依年利率3%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8%,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2%)、年利率3%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8%,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2%)及活期融資依年利率3.49%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77%,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2%),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第6條約定,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竟於114年11月18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
迭經催討,聲請人
迄今仍有15,939,70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