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7,725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97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899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31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