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01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楊清和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071,382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97,09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