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24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古乙仙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1,9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附件:
一、緣債務人陳苡安即陳妗佳前就讀德育護理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古乙仙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申辦就學貸款共8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65,93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
按月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另依借據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前項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
詎債務人陳苡安於民國115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欠本金191,91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果,前已於115年2月11日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古乙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