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31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呂育慈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誼誠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請求標的是否為:「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7,448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
具狀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