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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9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呂育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誼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7,448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具狀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