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4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0,451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
暨自逾期第1個月計付新臺幣300元,第2個月計付新臺幣400元,第3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