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更一字第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香港商源立方國際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香港商源立方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香港商源立方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址於臺中市北屯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因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