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1114號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
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
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
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
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配偶之除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