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1217號
聲 請 人 震榮精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係基於何
法律關係或原因事實執有
系爭支票,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由於聲請人
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受款人,故有陳報及釋明之必要)。
二、如為本行支票,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TT0448373、TT0448374、TT0448375)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