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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 遺產分割協議書「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僅有15股由聲請人李世環繼承,「少於」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掛失之317股,請敘明原因為何並重新提出正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且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或以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重新提出聲請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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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