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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1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279號
聲  請  人  石瑞琚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12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白松易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115年7月1日
72,070元
CI7012799
4個月
002
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白松易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115年8月1日
72,070元
CI7012800
5個月
003
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白松易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115年9月1日
72,070元
CI7012801
6個月
004
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白松易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115年10月1日
72,070元
CI7012802
7個月
005
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白松易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115年11月1日
72,070元
CI7012803
8個月
006
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白松易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115年12月1日
72,070元
CI7012804
9個月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 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