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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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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1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震鎧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峰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115年2月10日為到期日,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何?若115年2月10日為到期日,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發票日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