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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1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36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5年7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