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1991號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
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不得闕漏
繼承人王大進簽章,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繼承人王大進已
拋棄繼承,請提出經法院
准予備查之證據)。
二、請提出已歿繼承人之除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