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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劉芷璇(即盧詠銓(原名盧竹水)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鳳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2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61279-0
1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