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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穎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益逢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何?(由於聲請狀所載支票到期日為民國115年1月5日與掛失通知書支票發票日民國115年1月5日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如民國115年1月5日為支票發票日,請更正附表;如民國115年1月5日為支票到期日,請提出記載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正本並陳報正確支票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