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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山河渡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代  理  人  林謙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支票遺失經過,究為交付受款人前遺失?抑為交付受款人後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