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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陳侶潔(即鄭淑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中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總股數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請陳明原因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如遺產分割協議書記載有誤,請更正後重新提出(仍應有全體繼承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鄭淑美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