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廖文鐸(即廖有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聲請人所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1號分割遺產事件之民事判決已載明被繼承人所持有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應由廖黃香、廖振鐸及廖文鐸應繼分1/3比例原物分割並分別取得,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且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1號分配廖黃香、廖振鐸及廖文鐸三人每張遺失股票(共3320950股)三分之一比例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