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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葉國鉅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戶籍地址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請陳報戶籍地址。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
三、查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載,聲請人葉國鉅應為系爭支票受款人「有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向本院更正聲請人名稱(應更正為「聲請人:有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葉國鉅」),並提出蓋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