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葉國鉅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戶籍地址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請陳報戶籍地址。
二、未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
三、查聲請人
非發票人或受款人,依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所載,聲請人葉國鉅應為
系爭支票受款人「有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請具狀向本院更正聲請人名稱(應更正為「聲請人:有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葉國鉅」),並提出蓋有聲請人簽章之
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