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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張煜鑫(即王馨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寶慈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