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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張煜鑫(即王馨春之
繼承
人)
上列
聲請
人請求
公示催告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寶慈之除戶
戶籍謄本
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