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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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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黃麗夙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並發票人或受款人,應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資料。如確非權利人,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並提出蓋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底頁。
二、如為本行支票,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三、請陳報聲請人身分證字號。  
四、請釋明支票遺失經過,究為交付受款人前遺失?抑為交付受款人後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