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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792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792號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 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應寫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稱,應蓋用全體 繼承人印鑑章)。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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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