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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8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陳珈宏(即廖秀娥、陳士賢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7款)。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依狀計費。查聲請人主張繼承自廖秀娥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及陳士賢之「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均已遺失,係以一狀共同聲請公示催告,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二件)計費。聲請人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始為法。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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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