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892號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
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7款)。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
而非依狀計費。查聲請人主張繼承自廖秀娥之「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及陳士賢之「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均已遺失,係以一狀共同聲請公示催告,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二件)計費。聲請人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始為適法。二、請提出全體
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