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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全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全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劉姵瑩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琨展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二六日所為之一一四年度司裁全字第二一九九號假扣押裁定,其中關於聲請人劉姵瑩部分,准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鈞院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199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茲因相對人對聲請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199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第三人永勝小吃店、王炳鈞、王武盛、鄭異鐘准予假扣押獲准。茲相對人對上開5人提起本案訴訟,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255號裁判確定,除對第三人永勝小吃店、王炳鈞、王武盛部分,相對人為勝訴外,就相對人對本件聲請人部分,業已全部敗訴確定。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