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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全聲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全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精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德(Surachet Chaipatamanont)

相  對  人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恒豪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所為之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95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謂;而所稱「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各情形而言。例如假扣押之請求因債務人之清償、抵銷或債權人之免除而消滅;而債權人已喪失請求假扣押之權利,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解,因而拋棄原有之權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足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954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和解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撤銷假扣押等語,並提出前揭民事起訴狀和解筆錄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954號民事裁定,於3,200萬元範圍內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並據此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於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33號訴訟中成立訴訟上和解。又本院於115年4月20日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嗣相對人覆以同意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有相對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是本案訴訟已發生請求權消滅或喪失等情事,本件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詩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