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全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吳柔霏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債務人即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裁定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原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
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其所指者,
乃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而言(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88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8號
參照)。是債務人依假扣押裁定提供反擔保,僅能向執行法院聲請免為假扣押之執行或撤銷已為之假扣押執行程序,
非謂亦得一併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次按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末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及第53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相對人即債權人以
鈞院115年全字第4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嗣經相對人
提存擔保金新臺幣(下同)170,000元聲請假扣押
強制執行,本院以115年度司執全字第145號受理,聲請人責任財產現仍扣押中,聲請人具狀聲明願供擔保以代假扣押,
爰聲請撤銷假扣押。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明願供擔保以代假扣押,依
上開說明,宜由聲請人依本院115年度全字第47號假扣押裁定
所載金額,逕行提存反擔保金後,向執行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程序,尚難據此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另聲請人聲明事項之「扣押兩處
不動產顯有過度保全」、「已與相對人達成分期清償無脫產情形」及「債務金額為緊急醫療支出」
云云,均係就假扣押強制執行之方式與範圍等表示意見,非為民事訴訟法上合於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相關證明。從而,本件聲請與法
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