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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全聲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全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文達


相  對  人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呂政諺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債權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所為之110年度司裁全字第66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債務人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66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軒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