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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全聲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全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琦  
代  理  人  徐子雅律師
相  對  人  創世紀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華僑  
上列當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一O五年度司裁全字第一六七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債務人以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67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
  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