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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全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全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京緯  
相  對  人  新禾電子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達祥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77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777號,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 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詩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