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全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京緯
相 對 人 新禾電子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77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自明。
二、
本件聲請人即
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777號,有該案卷宗
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
上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 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詩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