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司字第10號
理 由
一、
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
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
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
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杰瑞興億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就任同意書及資產負債表等。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聲請人於115年1月9日收受通知,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憑,聲請人已逾期
迄未補正,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
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