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司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佐藤宏樹SATO HIROKI即日商鈴華股份有限公司台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5行中關於「劉麗華」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琇雅」。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